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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买房是否有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9日10:48 沈阳今报

  记者张雷整理 【案件】

  2000年初,袁某交给好友邱某8万元作为预付款,委托其帮自己选一套房屋。邱某以自己的名义选了住房一套,并付给开发公司预付款5万元。回家后,邱某将剩余的3万元钱和5万元的收据交给了袁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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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久,袁某找开发公司拿住房钥匙,开发公司却回答说:选房、支付定金、开具收据的署名都是邱某,开发公司与袁某之间不存在购房合同关系。因邱某与开发公司另有债务关系,故5万元预付款也不能退还。袁某在向邱某和开发公司多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将他们一并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开发公司返还给袁某预收购房款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5000元。

  【解读】律师(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金锡晏):《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关于合同的形式,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委托合同,法律上并没有要求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因此,袁某与邱某之间的委托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且无越权代理情形,是合法有效的。

  同时,我国《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该规定明确了委托人的诉讼权利。本案中,在开发公司不向邱某履行义务时,袁某既然早已从邱某处得知房子是从本案第三人开发公司处买得的,所以委托人袁某直接向开发公司主张权利是于法有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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