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许可证高悬购房者仍被侵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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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0日07:11 大连日报 | |||||||||
房屋销售许可证管理有待改进本报讯(亚武记者孙健)买房子应该注意什么问题?辽宁恒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任厚诚总是这样回答咨询者:“最重要的是要看对方的销售许可证,因为开发商的其它手续完备了,政府才会颁发销售许可证。”然而,他最近代理的一场官司却让他有了新发现:开发商即使有了销售许可证,购房者仍有被侵权的可能,因为就目前的销售许可证而言,有些问题市民很难预防。
2003年11月17日,市民白某向大连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中山区鲁迅路“嘉蒂生活广场”地下一层的店铺,双方签订合同后,白某交付了16余万元,双方约定2004年2月28日前交房。今年3月9日,开发单位向白某发出通知,称因为该建筑地下一层整体格局的改变,将对白某所买的店铺做退铺处理。在开发单位发出通知的同时,白某得知,自己所买的是没有销售许可证的店铺,根本办不了产权。她纳闷了:开发单位当初明确告知有销售许可证,自己也亲眼看见墙上挂着的销售许可证,这是怎么回事呢? 经过调查,该开发单位取得的销售许可证上标明可销售面积是19500平方米,只包括“嘉蒂生活广场”地上一、二、三层的商品房,但不包含超面积开发的地下一层。白某认为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销售许可证的行为构成欺诈,将之告到中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返还房款、给付利息、并付房款的双倍赔偿金。 2004年9月7日,法院经审理并做出最终判决:开发商返还白某已付的房款、给付利息、并给付白某已付房款10%的赔偿金。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所约定的房屋,未能办理好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明,该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对原、被告都无约束力。被告将可以销售的地上三层销售许可证悬挂于墙上属于正常经营行为,原告提出的被告隐瞒了地下一层没有销售许可证的事实,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未能办好房屋销售许可证仍是双方合同无效的原因,被告对此应负过错责任,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案后,任厚诚律师感慨地对记者说,此案告诫了所有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不仅要看开发商是否有销售许可证,而且要注意到自己所购房屋是否在销售许可证批准的面积范围之内,并和开发商将此条款签订在购房合同之内。 同时,此案也给颁发销售许可证的有关部门提出了一个管理问题:在购房者很难鉴别自己所购房屋是否在销售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内的情况下,能否将销售许可证的内容写得较为细致些,如:根据规划图纸标明该地可销售的建筑有多少栋楼、多少层等,而不是现在简单的只有多少平方米的笼统数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导致合同无效或者撤消、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