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车挂靠单位应担责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0日07:59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
【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雨研 实习生 付晶 记者 殷骏)死者家属百万索赔案尚未开审,但市生产性废旧金属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认为,自己仅是肇事车单位骆杨经营部的挂靠单位,不应承担赔款责任。 前不久,市生产性废旧金属交易市场管理公司已向雨花台区法院提出异议,称包括“骆杨”在内的挂靠经营户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只收取摊位租金,进行特种行业的监
该公司代理人还向法院提供一个外省的案例:一出租车肇事后,受害人将该车所挂靠的出租车公司告上法院。最后,法院以出租车公司并非肇事司机的单位,也非肇事车的所有人,判决该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了解到,法律上对被挂靠单位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并无明确规定。不过,我省在2001年的《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我市一法院法官对记者说,一些特殊行业因特殊规定,个人无法取得经营资格,只能靠“挂靠”才能经营。发生人身损害事故后,追究被挂靠单位的连带责任,能分散受害方的损害风险,使他们获得最大程度的权益保障。 (编辑 晨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