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大专”非彼“大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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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0日08:43 解放日报 | |||||||||
本报讯(顾建国)冉冉考取上海某民办高等院校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教育金遭到拒绝。原因是,此“大专”非保险合同约定的“大专”。冉冉不服,诉至法院。日前,黄浦区法院一审驳回了冉冉的诉请。 1990年7月和1992年10月,冉冉的父亲分别向上海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儿童保险。合同约定,冉冉在保单生效一年后,考入境内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和大专生时,保险公司每年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冉冉在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时,保险公司才有义务给付教育金。但冉冉的高考成绩总分未达该年第三批高职专科院校录取控制分数线,故合同约定的教育金给付条件并未成就。据此,法院一审驳回冉冉的诉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