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友灿受贿案在衡水中级人民法院今日宣判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0日10:23 燕赵晚报 | |||||||||
本报衡水电8月26日,原河北省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厅副厅长李友灿受贿案在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今日上午10时,此案将在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大审判庭再次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友灿在担任河北省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厅副厅长兼河北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主任期间,收受贿赂4744万元。其主要受贿事实如下:
一、2000年8月,李友灿接受北京森华创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丁宁请托,利用其掌握河北省汽车进口配额审批分配的职权,通过河北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69个汽车配额提供给丁宁使用,从中受贿300万元人民币。 二、2001年11月,李友灿将河北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冀东机电设备公司的260个汽车配额提供给丁宁使用,从中受贿875万元人民币。 三、2002年4月,李友灿利用手中的权力将河北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冀东机电设备公司的205个汽车配额提供给丁宁使用,从中受贿1018万元人民币。 四、2002年9月,李友灿利用手中的权力将河北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225个汽车配额提供给丁宁使用,从中受贿890万元人民币。 五、2003年4月,李友灿利用手中的权力将河北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冀东机电设备公司的490个汽车配额提供给丁宁使用,从中受贿1640万元人民币。 六、2002年4月,李友灿向唐山冀东机电设备公司索要银灰色高尔夫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9万元,手续费约24万元,计21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2001年8月至2003年4月,李友灿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接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4744万元,日均受贿5万多元,月均受贿170多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以严惩。 李友灿,男,52岁,汉族,河南人。1998年9月任省机电办主任,2000年3月,任河北省外贸厅副厅长兼省机电办主任。2003年9月,李友灿以出国旅游为名,化名“张建国”、“李金生”,逃往俄罗斯。今年4月9日,省公安厅从俄罗斯哈巴罗夫斯查市飞机场将其抓获,4月19日被押解回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