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不明姐弟反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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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0日10:54 江南晚报 | |||||||||
本报讯 近日因房屋迁让、建房款纠纷,原来和谐相处、亲如手足的同胞姐弟对簿公堂,从一审到二审到再审,双方当事人“锲而不舍”。 董某(弟)与董某某(姐)两家关系原本亲密无间,相互帮助。1994年两家协议,由董姐家先用董弟现有建材对董弟原有的1间瓦房及3间平台进行扩建。之后,董姐家动工建房,并居住于所建房屋内。1999年、2001年8月董弟依法分别申领了土地和房屋所有权证。
2001年12月因产生矛盾,董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董姐立即搬出占用的自家房屋。其间,董姐向无锡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认为房屋系其建造,要求撤销房屋产权证,市政府维持了房管局颁发的产权证。于是,董姐提出反诉,要求判令董弟返还建房款。一审法院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争议房屋进行价格鉴定,并据此判决董姐搬出、董弟给付其姐建房款4万余元。董弟不服一审法院所判建房款数额,上诉至中院,董姐未上诉,中院二审维持原审判决。此后,董姐又不服,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院抗诉该案进入再审,再审经过充分说理亦维持了原判。至此,姐弟纠纷经过两级法院三次审理尘埃落定。 在他人所有的房屋基础上扩建属民法物权之所有权中的添附行为。建房行为发生后,回复各物原状经济上很不合理,因而有必要使所建房屋归一方所有,以解决争执。当事人对产权归属有约定时,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意志;当事人没有约定房屋所有权归属时,一般由原房屋所有人取得所有权,再由其对实施建房行为人给予补偿。本案中,双方若事先约定房屋所有权归属或约定对建房人补偿的明确数额,就可避免该起纠纷的发生,避免亲情出现难以挽回的局面。 (范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