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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被判赔六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0日11:47 沈阳晚报

  辛辛苦苦创作30多万字的长篇小说,投给出版社后竟石沉大海长达6个月时间,出版社既没有与作者签订合同,也未通知不予采用书稿的决定,作者因此将出版社告上法庭。9月9日,和平区法院一审判决,春风文艺出版社给付作者经济补偿金6337.5元。

  书稿寄出无音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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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休前,老陈(化名)一直在长春从事测绘工作,酷爱写作的他目前定稿两部长篇,一部是32.5万字的小说《桂花芬芳》,一部是52万字的小说《虎城遗恨》。《桂花芬芳》书稿完成后,老陈于2002年11月18日,向春风文艺出版社投寄了打印稿。此后,老陈就开始了焦急地等待。自2002年11月18日到2003年7月10日7个多月内,出版社毫无音讯。“我打电话联系编辑,他们说‘只能说对不起了’!”。又过了4个多月,老陈仍是没有听到出版社的任何消息。

  作者一怒告“春风”“收到书稿6个月也不通知作者,就应该赔偿!”气愤的老陈将春风文艺出版社起诉到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今年6月16日,法院一审开庭时,老陈特意带来了他寄给出版社《桂花芬芳》的原稿。老陈认为因春风文艺出版社无视作者的劳动和人格,不仅贻误了他的投稿时机,还给他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依据国家版权局1999年4月5日《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作者主动向图书出版社投稿,出版社应在6个月内决定是否采用。满6个月,既不与作者签订合同,不予采用又不通知作者的,出版社应按照规定的同类作品平均值的30%向作者支付经济补偿,并将书稿退还作者”,并且规定原创作品基本稿酬标准为每千字30元至100元。以此标准计算,老陈要求“春风”补偿经济损失6337.5元。

  “春风”庭上有理说

  春风文艺出版社的法律顾问在法庭上指出:“原告赖以起诉的依据是无效条款。国家出版局1999年制定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只不过是进一步明确了补偿的标准,2002年8月2日国务院公布施行新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这一条款取消。两者间没有签订出版合同,也没有出版其图书,而单方面要求出版社承担法律义务,明显违反了《著作权法》及民法中的公平原则。

  作者一审赢得补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作者主动向图书出版社投稿,出版社应在6个月内决定是否采用。满6个月,既不与作者签订合同、不予采用又不通知作者的,出版社应按规定给予原告经济补偿。被告提出的1991年施行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已经修改和废止,《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自然失效的抗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法院一审宣判,被告春风文艺出版社给付原告老陈经济补偿金6337.5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报记者王野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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