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广州日报社长黎元江受贿罪名成立被判刑12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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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0日21:20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9月10日电据新华网报道,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0日对原广州日报社社长黎元江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黎元江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1年8月至2001年6月,被告人黎元江在任广州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部长,兼广州日报社编委会总编辑、广州日报社社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3万元、美金1.9万元、港币1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黎元江退交人民币48万余元、港币1万余元、美元2.4万余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黎元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其负责广州日报社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决定征购土地、采购印刷设备及干部的人事安排中为行贿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数额巨大。被告人黎元江犯罪后,能退清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吴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