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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原告也吃被告断臂老汉痛斥无良律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1日01:10 石狮日报

  本报讯按照国家司法部的有关规定,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允许同时担任一个案件原、被告双方代理人,否则视为双重代理,是违法行为,应受到处罚。可是,晋江有一家律师事务所却这样做了。由于律师不作为等一些因素,作为原告,3年前在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中遭受重伤而导致残废的一位老人王某已花去医疗费数万元,至今却未获一分钱赔偿,由于生活十分困难,留在他的伤臂和伤腿中的钢板至今无钱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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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8月24日凌晨,晋江市东石镇某村村民老王推着独轮车外出时,与一辆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事发后摩托车驾驶员弃车逃离现场,此后老王住院治疗20天,花去医疗费1万多元。当时,晋江交警部门认定受害方老王不负事故责任,肇事逃逸的摩托车驾驶员负全部责任。由于驾驶员至今未归案,车主又以车辆已转让他人并被盗为由拒绝进行调解,致使交警部门无法为此案进行损害赔偿调解。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老王将摩托车车主——同村的王某告上法庭。

  可是,因为老王与王某请的律师都是晋江某律师事务所的,老王发现他请的律师从自己这里拿走2000元代理费后,就很少过问这个案子了,有时候电话打过去律师都不接。老王称,3年前他是被本村的王某小撞伤的,出事时现场有3人可作证。而被告却称,虽然他是车主,但是他已于多年以前将车卖给了同村的王某发,该车也于该事故发生当天被盗,所以此案与他们无关,被告还提供了有关证明材料。原告对此提出怀疑,并将王某发追加为被告。经查,肇事车尚未过户,车主仍为王某。其实,老王所称的王某小是王某发的弟弟,老王认为弟弟当时不可能去偷哥哥的车,再说车主所讲的车辆转让具体时间该车还未出厂,与事实不符。

  对这些细节,原告称他的律师未作必要和充分的调查。最后,该案不了了之。老王一家人整天愁眉不展,目前他又请律师准备再行起诉,讨回自己的公道。(晨枫)

  2001年8月9日,司法部在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宜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代理人的批复中说,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分别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双方代理人的行为,属于双重代理,应依据《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罚;代理律师有过错的,可视情节,依据《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十六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考虑到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现状,根据目前一些经济欠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县(市)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严格执行前款规定将会给当事人造成较重经济负担和种种不便。为了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广大群众的利益,我们认为,在县(市)里只有一个律师事务所的情况下,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委托,担任同一案件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但必须事前告知双方当事人,征得双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并指派不同的律师进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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