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误诊致患者左乳遭切除被判赔偿近1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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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1日01:23 京华时报 | |||||||||
本报讯(记者邹桂 通讯员高志海) 左腋下淋巴肿大,却致使左乳被切除,张女士将医院诉至法院索赔。昨天,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医院赔偿张女士医疗费等近10万元。 据了解,1999年7月19日,张女士因左腋淋巴结肿大到北京胸部肿瘤结核病医院住院治疗,医院于当月21日为张女士进行了左腋窝淋巴结病灶清除术。张女士出院10天后,感到左乳腺肿块仍伴有疼痛,之后再次入住该医院。医院于8月16日对张女士施行了左乳腺单纯
术后张女士对是否需要切除左乳产生怀疑。去年2月张女士通过通州区卫生局委托区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结果是不属医疗事故。张女士又向市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市医学会鉴定,张女士病例属于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医院在治疗过程中违反诊断常规,在术前未进行充分抗炎,术中未做冰冻病理检查,医院应负主要责任。市医学会认为张女士左乳腺缺失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有明确的因果关系。于是,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24万余元。 市二中院审理后,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的相关结论等,认为医院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综合考虑医疗行为本身的风险性,法院确定北京胸部肿瘤结核病医院承担责任80%的赔偿比例。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北京胸部肿瘤结核病医院赔偿张女士医疗费、继续治疗费等共9.4万元,同时赔偿张女士精神抚慰金5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