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法耐心地开导他(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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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2日07:17 华商网-华商报 | |||||||||||
因涉嫌杀人,疑犯曹成于9月10日晚被西安市新城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当晚9时30分,记者费尽周折,在西安市西郊团结路附近找到了曹成的助养人、西安某公司老板曹某。 领回孤儿后改姓帮其上学 曹某介绍,大约是在1995年(应为1998年)左右,他了解到三原县东周村孤儿院里万波兄弟俩的不幸遭遇。孩子的不幸牵动了他的心,他感到自己有能力帮助这兄弟俩。随后,他就赶到三原县东周村孤儿院,在签订了《助养儿童协议书》后领回了万波兄弟俩。规定助养时间为1998年4月1日至2003年4月1日。 回到西安后,他给兄弟俩改名,万波改名为曹成,其弟也改姓曹。然后,他想办法将兄弟俩送到西安的小学上学。曹某解释说,因他自己还有两个孩子,无法将曹成兄弟俩带回家生活,就安排他们吃住在自己所开的公司院内。从1998年3月27日助养至今,他已为曹成兄弟俩上学花费了近5万元。 曹成性情古怪很少说话 曹某说:“曹成的性格比较古怪,很少说话。因曹成学习成绩太差,我就没让他继续上学,而是让他到我开的公司里干活。”2003年春,曹某介绍曹成到炭市街其朋友开的烟酒店里卖东西,希望曹成能接触外界,改变性格。 曹成在商店干了八九个月后回到公司,不久就发生了持刀杀人一事。曹某介绍说,曹成的弟弟学习成绩也很一般,继续上学没有什么前途。因此,在去年,曹成的弟弟上初一时,他就动员不要再去上学了,而改学一门实用技术,便于在社会上立足。 “我管兄弟俩吃住就已不错了” 1998年3月27日,曹某与三原县东周村孤儿院签订的《助养儿童协议书》第三条规定,助养人“保证所代养的儿童万波兄弟俩正常的生活、学习、教育,并监护两人的安全、身体健康以及合法权益”。 那么曹某是否履行了自己该尽的责任呢? 曹某诉苦说,作为助养人,法律上又没有明确规定,他自己应该尽什么义务。他给这两个孩子提供上学的学费,提供食宿及衣物。他只能给这兄弟俩提供一个住的地方,给一口饭吃,不可能将他们带回家中一起吃、住。他认为自己将曹成兄弟俩助养到18周岁就已尽到责任了。 记者说话 从有一个幸福的家到成为孤儿,从好心人助养到沦为持刀杀人的犯罪嫌疑人,曹成走上歧途有自身心理自卑、性情孤僻、思想狭隘的原因,也有经常在公司受人欺负的直接原因。但是让我们久久难以释怀的,是曹成说的“恨那个把我从孤儿院接到城里却不管我的好心人”这句话。它使我们不得不对现行的孤儿收养、领养、助养制度重新审视,对一些人的收养、领养、助养行为产生反思和疑虑。 曹成杀人犯罪是事实,从法律角度来说,年满18周岁的他已有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能力。但我们要问,作为助养者和曹成身边的人起到了相应的责任了吗,是否给他提供了一个充满爱心和关怀的环境?社会是否形成了一个成熟的完满的负责的规范和制度? 曹成在幸运和不幸的夹缝中最终“选择”了不幸,他弟弟今后的道路又将会怎样?其他更多的被收养、领养和助养的孩子,会不会在不幸之后最终得到幸福?这些问题,应该是我们大家共同来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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