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价签须物价局监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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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2日09:42 现代快报 | |||||||||
快报讯(记者郑春平)日前,南京市物价局根据国家发改委和江苏省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了进一步做好明码标价工作的意见。 根据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收购和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行为以及行政事业收费的行为,均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商品和服务的明码标价按行政区划实行属地管理,行政事业收费的明码标价按价格监督检查分工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同时,市及区、县物价局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明码标价方式实行监制,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特色标价签、价目表等标价方式的监制,以方便经营者为原则,由经营者自主选择向市或所在地区、县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提出监制申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