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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钱不还贪心者被告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3日02:33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本报记者周牧

  合江县人罗建功就餐时无意中捡到1955元现金,可当失主找上门来时,他反将失主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他120元的“声誉损失”。最终,这一无理要求被法院驳回,捡到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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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被法院强制“物归原主”。记者近日从省高院获悉,捡钱(拾物)不还已不仅仅是道德范畴的问题,如果达到一定的数额,还有可能构成犯罪。

  去年年底的一天中午,合江县某石料厂的会计秦军在饭馆吃饭时,将装有近两千元公款的提包忘在了餐桌上,等他回头寻找时,店方人员均称不知道。秦军只有自认倒霉,自己贴钱交回单位抵账。

  两个月后,秦军偶然得知当地人罗建功曾在一饭店吃饭时,捡到了一个内有近两千元现金的提包。他几次找罗建功还钱,但都被罗拒绝了。无奈,秦军报了案。警方介入调查后,很快查清了罗建功捡钱的事实,但罗百般抵赖,拒不归还。

  今年3月,秦军将罗告到法院,要求还钱。没想到,罗接到应诉通知后,也将秦军告了。他的反诉理由是:秦军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滥用诉权告状,使自己的声誉受到了损害,要求秦赔偿他120元损失。

  合江县法院审理认为,罗建功拾得财物后拒不交出并占为己有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社会公德,破坏公序良俗,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判决罗建功返还秦军1955元,并驳回罗的反诉请求。宣判生效后,罗还是不肯还钱,最终法院帮助秦军强制执行了此案,为他挽回了损失。

  律师说法

  见利忘义可能触犯刑法

  四川东方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洪伟:根据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出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行为的,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拾到别人的东西,应当及时归还,如果失主出于感激,对拾物者予以酬谢也未尝不可,但如果拾物者故意躲避不愿归还,或恶意藏匿拾到的钱物,根据数量的大小及情节的轻重,就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侵占他人物品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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