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吓死”病人 谁之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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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3日10:16 温州都市报 | |||||||||
万全 一名60多岁的老太太,患病住进医院需要手术治疗,由于该老太太对做手术非常恐惧,其家属一再要求医生对病人要淡化病情,没想到手术前麻醉师在对该老太太进行检查时,说了一些手术的风险,该老太太一时惊恐,当即倒下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称是医生吓死的,医院则表示是病人突发病而亡!这桩离奇的医疗纠纷日前发生在江苏。
这里我们且不讨论老太太到底患的是什么疾病,身体状况适不适合做手术,手术到底有没有风险,我们在这里只讨论病人的“知情权”问题,因为医院正是以“病人的知情权不能侵犯”为理由来开脱责任的。 根据《职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第4版《病历书写规范》,病人享有知情权。也就是说,医生必须尊重病人,如实地告诉病人实情。这是个大的原则,但并没有说可以不考虑病人的接受能力。在此纠纷中,老太太天生胆小,不肯接受治疗,为了治好她的病,家属做了很多思想工作;为了防止老太太因恐惧而不配合手术,家属一再要求医生在患者面前要淡化病情。麻醉师之所以在手术前说出令老太太惊吓致死的话,实际上是医院、医生的一大失误:病人家属的一再要求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医师之间没有事先“统一口径”。即使是无意的,也应视为失误。既然已经达成默契,就必须信守“承诺”。病人家属事先提出要求时没有不同意见,待出现了失误导致悲剧发生后,再以“病人有知情权”为借口,说明自已的失误没有错,这实际上是一种无赖的狡辩,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生命是无价的,不论医生采取什么样的治疗方法,目的只有一个———救死扶伤。如果医院为了一些规定和避免以后所带来的麻烦,导致病人出现意外,又谈什么法律和相关规定呢?国家制定这些相关法律和有关规定,其实也就是为了防止非正常事件的发生。作为医护人员,在执行这些条例时,应当面对大多数危重病人“讳疾忌医”这个现实,正确对病人进行疏导,让病人逐步接受现实,从而达到让病人“知情”的目的,而不能死搬“教条”。万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