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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谷“硫酸毁容案”案犯被毙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3日12:01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本报榆林讯(记者杨永存)图谋报复,竟惨无人道地将硫酸泼向自己的同窗。9月9日,曾震惊府谷县的“硫酸毁容案”案犯边向军,为自己年轻的生命画上了句号。

  22岁的边向军是府谷县大昌汗乡他坝村人,原系府谷中学高三学生。上学期间,其与同班女同学曹某来往较多,边向军一直误认为他们之间存在恋爱关系。2003年,由于面临高考,曹某逐渐减少了与边的来往,而边向军却觉得是曹某变心了,遂产生报复恶念。同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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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日下午6时许,边向军来到府谷县宏达化工经销部,花9元钱购得浓度为95%的硫酸一瓶(1000ml)。晚上9时45分,下了晚自习,曹某与其表姐王某走在回家路上。边向军乘坐的出租车超过曹某时,边向军将手伸出右后窗,把水杯中的硫酸泼向行走中的曹、王二人。作案后,边向军迅疾乘车逃离现场,将装有剩余硫酸的玻璃瓶、不锈钢水杯及其衣服分别扔到县城的几处公厕内。被害人曹某、王某的面部、颈部和臂部等处被硫酸严重腐蚀烫伤,经法医鉴定均达四级伤残,属重伤害。

  同年6月2日晚11时许,边向军被当地警方抓捕归案。边在供述中称,他是从杂志上看到北京一大学生用硫酸泼狗熊的事件后受到了启发,决定用硫酸来报复曹某的,(本报曾予以报道)。

  2004年4月8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边向军犯罪动机极为卑劣,手段特别残忍,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判定边向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边向军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提起上诉。7月29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边向军所犯罪行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作出终审裁定,核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边向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9月9日,罪大恶极的边向军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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