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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执行原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3日12:08 新闻晚报

  晚报讯国家劳动法规对孕妇的劳动权益,有特别的保护条款。那么,对待孕妇的留用企业是延续原合同,还是另外签约新合同?日前,上海一家科技有限公司下属员工陈小姐不服工作调配,对陈小姐做出的旷工处理没有获得法院判决的认可而败诉。

  去年4月21日,陈小姐应聘进入该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下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至2004年4月20日届满。合同约定陈小姐担任测试员工作,月薪为1500元。200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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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月薪调至2000元。

  2003年11月,陈小姐有了身孕,遂将怀孕一事告诉了公司领导。2004年4月,该科技有限公司提出与陈小姐重新签订合同,把她的工作岗位调整为文秘,月薪降至1000元,遭到了陈小姐的拒绝。今年5月份,陈小姐有8天病假、1天事假;6月份有29天病假。期间,公司没有向陈小姐支付上述时段的工资计4064.84元。为此,陈小姐申请仲裁,获得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和支付上述工资的裁决支持。

  7月13日,该科技有限公司又起诉到法院,认为公司调整陈小姐的工作岗位,是考虑到测试员劳动强度大,经常需要加班加点,可她却不服从安排,还经常缺勤不上班,如此公司才对她作出了按旷工处理的决定,还决定从2004年4月起不发陈小姐的工资和奖金。表示不同意支付陈小姐从4月至6月的工资,也不愿意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

  陈小姐认为,公司知道自己怀孕一事,就应该按劳动法规定继续执行原劳动合同。可公司却在2004年4月1日,提出重签合同,不但调整了自己的工作岗位,还降低了自己的月薪,所以拒绝签新合同。谁知,公司以此认定自己属于违约,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现要求公司如数支付自己2004年4月至6月的工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在综合分析了双方陈述意见后,法院认为尽管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应于2004年4月20日届满,但根据国家劳动法规定,企业不得解除与怀孕女工的劳动关系,应继续履行原有的劳动合同。而该科技有限公司却以陈小姐怀孕为由,与她重新签合同换岗减薪,违背了陈小姐的真实意愿。法院遂判决该科技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与陈小姐原来签的劳动合同,支付拖欠的工资4064.84元。作者:通讯员李鸿光记者杨志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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