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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过时效未获支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3日12:08 新闻晚报

  晚报讯稍懂法律的人都知道,打官司是讲究时效的。丧失了有效的时效期限,就是有理的官司也不一定赢。在上海一家会计事务所任驾驶员的钟先生,明明知道自己被领导“穿小鞋”了,但他打官司却错过了时效,最终诉请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

  1987年,钟先生进某会计事务所工作。2000年11月,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他继续任驾驶员一职,月薪5200元,合同自2000年7月1日起生效,至200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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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根据员工的工作岗位聘任情况和工资、福利津贴,双方又重新调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双方没有再重新签订过合同。而钟先生的职责主要为所里的一位领导开车。

  2003年4月2日上午,钟某在开车接该领导上班的途中,为了自己的待遇问题与该领导在车上发生了争执,一气之下还把车辆停在了路边罢开,气急败坏的领导只得叫出租车赶往单位上班。4月25日,这家会计事务所召开董事会会议,决定按照公司章程给予钟某纪律处分,并将其工作调整为后勤勤杂岗位,月薪降为1500元,还设立一年考察期。同年5月起,钟某开始领取调整后的1500元工资。直到2004年6月8日,钟某才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被告知超过法定申诉期限不予受理。6月22日,钟某再向法院起诉要求补足原工资等。

  该会计事务所则认为,钟某身为司机接送领导上班,却在途中为自己待遇问题责问领导,又不够冷静擅自停车罢开车辆,致使领导只得另叫车辆上班。作为单位给予钟某的处分是合法的,当时就对钟某讲,若有异议即视为争议发生,可在60日内主张权利。

  法院在充分听取了双方的陈述意见后,认为钟某在一年以后才开始主张权利,而在一年内事实上接受了调岗调薪的安排,现在才提出起诉超过了申诉时效,应承担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后果,遂判决对钟某的起诉不予支持。作者:通讯员李鸿光记者杨志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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