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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离职违反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3日12:09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本报讯(记者张小乙实习生侯婷娟马亚妮)与一培训学校签订了一年劳动合同的潘某,上班不到半月就擅自离开,到一手机维修中心另谋新职,经劝说仍不返回。培训学校无奈诉至市劳动仲裁委。仲裁委日前作出裁决,潘某和手机维修中心共同向培训学校赔偿合同违约金8000余元。

  今年2月,潘某经介绍到某培训学校工作,4月10日双方签订了一年劳动合同。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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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潘某用了假名。4月17日,潘某未办任何手续离开学校。5月初学校发现他在一手机维修中心上班,要求其回学校,但潘某不听劝说。后学校通过律师告维修中心,潘某与学校签订的一年劳动合同未到期,第三人聘用潘某要承担法律责任,但该中心仍将其留用。

  为此,学校要求潘某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手机维修中心承担连带责任。

  市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培训学校与潘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非法定的特殊情况,当事人必须认真履行。潘某未征得学校同意擅自离职到一新单位上班,违反了合同,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潘某用假名与学校签订合同,此举极不诚信,也容易对自身权益造成损害。手机维修中心明知潘某未与培训学校解除劳动合同却聘用,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要求潘某和手机维修中心分别向培训学校赔偿合同违约金2405.25元和5612.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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