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离职违反合同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3日12:09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 |||||||||
本报讯(记者张小乙实习生侯婷娟马亚妮)与一培训学校签订了一年劳动合同的潘某,上班不到半月就擅自离开,到一手机维修中心另谋新职,经劝说仍不返回。培训学校无奈诉至市劳动仲裁委。仲裁委日前作出裁决,潘某和手机维修中心共同向培训学校赔偿合同违约金8000余元。 今年2月,潘某经介绍到某培训学校工作,4月10日双方签订了一年劳动合同。签合同
为此,学校要求潘某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手机维修中心承担连带责任。 市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培训学校与潘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非法定的特殊情况,当事人必须认真履行。潘某未征得学校同意擅自离职到一新单位上班,违反了合同,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潘某用假名与学校签订合同,此举极不诚信,也容易对自身权益造成损害。手机维修中心明知潘某未与培训学校解除劳动合同却聘用,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要求潘某和手机维修中心分别向培训学校赔偿合同违约金2405.25元和5612.25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