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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的起诉于法无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4日06:51 新晚报

  本报讯 (贾晋璇 端木记者张素梅)几个人打架,一路过者被打架者之一撞伤。事后,撞人者不知去向,被撞者将其余打架者告上法庭,以“共同侵权”为名,要求赔偿医药费,被法院驳回。

  2003年9月的一天清晨,家住香坊区的赵某熟睡中被门外一阵刺耳的吱嘎声惊醒,仔细一听,又是邻居张某关铁门发出的噪音。原来自张某租下隔壁的房子后,铁制的大门每次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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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关时都会发出刺耳的声音,左邻右舍几次提意见,张某都置之不理。这次赵某忍无可忍,穿上衣服就出来与张某理论。

  双方没说几句就吵起来。这时,赵某的丈夫和儿子也出来跟着指责。张某见对方人多,怕吃亏转身后退要跑,却正好将刚上完厕所回来的74岁的邻居李某撞倒在地,李某本来就半身不遂,这一撞立即就倒在地上起不来了。赵某的儿子吴某追上张某与其厮打在一起,被赶来的民警制止。

  过了近2个小时,李某的家人找到派出所称,李某被撞倒已造成损伤,右腿不能动了。派出所立即赶到张某租住的房屋,但张某已不知去向。李某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住25天,支付医药费11500余元。因张某去向不明,李某遂将赵某和吴某告上法庭,认为是他们与张某争吵的行为,导致张某转身跑时撞倒自己,属共同侵权,要求赵某、吴某赔偿其医药费等损失。

  状告对方“共同侵权”,李某是否能得到赔偿?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出于对吴某的惧怕而向后退,转身跑时将原告撞倒,而原告主张是争吵的行为导致自己被撞倒、属共同侵权的提法,于法无据,故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上诉,被市法院于日前驳回。

  启凡律师点评:

  共同侵权,是指不同的主体处于共同的故意,对同一对象实施共同的侵权行为。

  本案中,李某受到损害的直接原因,是张某向后退造成的,而吴某、张某之间并不具备共同侵权人的法律特征,除非李某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害后果是由吴某、张某的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造成的,所以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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