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家无过错 赔偿近7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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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4日08:44 解放日报 | |||||||||
本市首起因保姆意外死亡引发的无过错赔偿案,昨天由徐汇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东家虽无过错,仍需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共计69172.57元。 事件 去年3月下旬,居住在本市西南地区一套复室房内的李女士,因身体不好,在附近一家
当朱阿姨的丈夫来到现场,李女士给了他200元,让两人坐出租车去医院检查。但朱阿姨的丈夫却没有按嘱去医院,而是先打扫了地上的碎玻璃,然后用自行车将朱阿姨带到侄女家,再坐出租车去市第八人民医院医治。当日16时,朱凤兰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病历记载死者左侧臀部被一块9×3厘米的碎玻璃刺入致伤。嗣后,因双方对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死者的丈夫、母亲和3个子女将雇主告上了法庭,要求雇主赔偿死亡赔偿金215250元、医疗费4461.90元、丧葬费11079元、交通费451元。 庭审 庭审中,原告表示死者是在被告家做家政服务时受到的伤害,作为雇主的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连连叫怨,拿出死者丈夫及侄女婿写给她们的信,证明死者是因自己不慎撞碎玻璃门才受伤的。事故发生后,被告已采取了多种积极措施,故自身并没有过错。死者作为成年人在受伤后,隐瞒伤情,导致其家属未按嘱咐在第一时间叫车去医院,延误了抢救,因此死者本人和家属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但基于对原告的同情,愿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给原告3万元以下的补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作为被告雇佣的家政服务员,其身份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确认的雇员,故朱凤兰在工作场所因从事雇佣活动而遭受意外伤害并死亡,身为雇主的被告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基于死者在受伤后隐瞒受伤事实,致使被告及其丈夫对当时情势未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并最终导致延误抢救损害扩大的结果,死者自身存有明显的重大过失,应对本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而被告对该次意外事件的发生及损害后果的扩大均无过错,因此被告的赔偿责任可以相应减轻,故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 家政服务的缔约双方要增强安全意识,司空见惯的居家活动,不存在高度危险的作业,最容易产生心理上的盲区,而意外往往就潜伏于疏忽麻痹之中。作为雇主,对雇员能否胜任你所需求的家政服务工作要有一个考察评估;同时应充分注意到居家环境的安全,对有可能存在的隐患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和必要的提醒。作为雇员,要懂得自我保护和自我救助,有权拒绝从事不安全的家政作业;同时也有义务按约履行家政服务合同规定的内容。罗涛侯荣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