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听证义务教育“一费制”(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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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4日08:59 沈阳晚报 | |||||||||||
据悉,“一费制”是指每学期开学后,在严格核定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的基础上,一次性向学生收取每学期的杂费(国家允许含部分信息技术教育费和取暖费)、课本费、作业本费等三项费用的合计总额。借读费、住宿费、初中升学考试费、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性收费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包括在“一费制”标准内。一旦通过,“一费制”费用将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或者跨学年收取。 在辽宁“一费制”标准的制定原则中,坚持杂费最高限额标准和“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最低拨款标准”同时出台成为重要原则。“收费标准”为最高限额标准,“拨款标准”为最低限额标准,在拨款标准逐年增加的前提下,收费标准应逐年降低,以确保生均公用经费的基本标准不降低。同时,由于地区间、城乡间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群众承受能力存在一定差异等因素,因此,辽宁将制定出最高收费标准和最低收费标准,各市在规定范围内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将制定具体标准,由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政府备案。不同县区、城市和农村可以确定不同的标准。 省教育厅在收费标准中指出,各地在制定具体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时,不得低于省定的标准。对财力确实困难的县(区),省、市政府要对其公用经费缺口予以补足。同时,要严格界定应为学生配备的课本、作业本种类及其数量,进一步规范和降低学生用书价格。要按照国家规定教学大纲和省教育厅制发的年度普通中小学用书目录为学生配齐配全课本,不得随意减少或增加。要继续做好贫困家庭学生实施义务教育工作,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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