愚丈夫暴力为妻实施“安乐死”被判无期徒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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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4日10:16 法制日报 | |||||||||
愚丈夫暴力为妻实施“安乐死”云南曲靖中院判其无期徒刑区鸿雁 9月6日,当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两位法官来到陆良县看守所对备受社会关注的丈夫为妻子暴力实施“安乐死”案进行一审宣判时,被告人宋见良不解地说:“是我媳妇叫我掐死她的呀,怎么就犯了故意杀人罪,还要终生坐牢呢?”
2003年10月21日上午8时30分,陆良县召夸镇的农民宋见良慌慌张张告诉大嫂说,久病的妻子陈月(化名)煮好的鸡蛋也不吃,怕是死了。随着赶来的嫂子伸手发现陈月已经没有了呼吸。前一天还到宋见良家去看陈月的娘家人清楚记得,当时陈月睡在床上,手脚虽然不会动,怎么就会死掉了。陈月娘家人赶到后,怀疑久病的陈月不是病死,是被宋见良害死的,及时向警方报了案。法医鉴定死者系被他人掐捏颈部、扪堵口鼻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同年11月18日,35岁的宋见良被刑事拘留。经云南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宋见良患有精神轻度发育迟滞,其实质性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保存完好,对作案具有完全责任能力。同月25日,宋见良被执行逮捕。 今年7月7日,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3年10月21日7时许,宋见良在家中受病重而卧床不起的妻子的要求,用双手掐其脖子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审理中,宋见良当庭辩解是妻子拉他的手掐在她的脖子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如何掐死被害人的事情不清,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与被害人患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也不清,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曲靖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查明,2003年10月21日7时许,宋见良在自己家中,用双手掐捏已患病的妻子脖子,并扪堵其口鼻,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该院认为,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原因不清,且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被告人宋见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从20世纪30年代起,西方国家就有人要求在法律上允许“安乐死”,由此引发了应否合法的大论战。世界上第一例“安乐死”的出现曾引起过“道义恐慌”,西方社会对此也存有分歧。尽管医生给病人私下执行“安乐死”的情况频有发生,但直至2002年4月,荷兰才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我国首例“安乐死”案:主要当事人王明成于1986年在陕西汉中为母亲实施“安乐死”,并因此被逮捕关押,与实施者蒲连升一起被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1991年4月,汉中市(现汉台区)人民法院宣判二人无罪;1992年,汉中地区法院维持原判,两人被无罪释放。2003年6月7日,患胃癌晚期的王明成因不堪病痛折磨,要求“安乐死”。因国家没有立法,被就医的医院拒绝。之后不久,广东省人大以“安乐死”有违《宪法》为由否决了“安乐死”提案。一时,“安乐死”是否违宪成为社会争议的焦点。 观点:从伦理上讲,“安乐死”有悖生存权利。公民在遭遇非常的不可逆的身体疾病痛苦,自愿要求结束自己生命的条件下实施“安乐死”,本身也是合乎道德的。但是,“安乐死”没有被确认事出有因。首先,在现有的法律条件下,“安乐死”可能引致“故意杀人”。患者自杀不会影响别人,但是,如果他本人想结束生命,医护人员及家属协助满足其请求,在《刑法》中是“帮助自杀”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其二,“安乐死”如果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可能会被一些人利用,用以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另外,在人类对疾病的认识还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未经法律许可而结束他人生命,有悖于生存权利的道德准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