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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车自燃引发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4日15:22 扬子晚报

  本报镇江专电 一辆刚修理过的奔驰小客车,在路上行驶时突然自燃烧毁,损失该谁承担呢?近日,丹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原、被告各半分担自行烧毁的价值36.9万元奔驰小客车损失。

  据了解,原告丹阳市长江摩托车消声器有限公司驾驶员张某驾驶S600型奔驰小客车前往南京接人时,发觉该车有故障,遂将该车开到被告丹阳市鼎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除口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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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维修,双方没有签订书面修理合同,被告经修理后于当日下午2时50分由其驾驶员周某和修理工眭某将该车开出试车,行驶2公里时发生自燃。有关部门经现场勘察,此车除发动机、底盘外,其他部位基本烧毁,起火点在轿车后行李厢内,初步判断为后行李厢内电器、电路短路所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公司驾驶员张某将该车交付被告维修时,未要求以书面形式确定维修范围,更未将该车线路隐患告知被告;被告作为专门从事汽车维修业务的单位,在其承接该奔驰车维修业务时,未按有关操作程序以书面的形式确定维修项目,且未对汽车存在的隐患认真履行检测义务。故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王一巾 王致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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