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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收“执行费”竟然又“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5日03:17 三秦都市报

  西安市民惠先生怎么也想不通,莲湖区人民法院已经判决生效的案件,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竟会发来传票,要进行“二审”﹖

  昨日上午,惠小峰告诉记者,因经济纠纷,他于2003年12月将西安拍卖公司起诉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该院于2004年4月30日判决被告支付其人民币61.5万元。尽管被告对此判决不服而提起上诉,但因其“上诉人”的主体身份不符合要求,后被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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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人民法院做“退卷”处理。由此,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决于2004年7月7日生效。经惠先生申请,并经莲湖区人民法院批准,7月12日,其向该院交纳了12522.38元的案件执行费。惠先生本以为自己的60余万元有了“执行”回来的希望,未料想9月10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突然”向其发来了“开庭”《传票》。法院要进行“二审”。惠小峰想不通,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判决生效的案件,案件当事人只能提起“申诉”,不能提起“上诉”;法院只能提起“再审”,不能进行“二审”。

  记者前往莲湖区人民法院采访,该院民三庭和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具体承办该案的民三庭法官和执行一庭法官,均休病假,无法取得联系。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此案被告的《上诉书》,因缺单位公章,而被“退卷”处理。后该被告补盖了公章,由此,其上诉被受理。但这位负责人明确表示,收了“执行费”的案件,说明判决已生效,只适应“再审”程序,不适应“上诉”程序。否则,同一起案件,这边要“执行”,那边要“二审”,原被告如何应对﹖

  本报记者 赵福生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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