刁民告交警案从头再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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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5日05:42 华商网-华商报 | |||||||||
本报讯(记者 尹超 王辉)曾引起广泛关注的“刁民告官案”,历时4年几经波折,日前又有新进展。昨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行政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和驳回申诉通知,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至此,“刁民”吕福山告交警案还将继续,掰指一算,下次审理将会是第5次。 不服处罚诉诸法律
这场历时4年的官司缘于2000年2月15日,在西安蹬人力三轮车的安康市旬阳县棕溪镇杨河村5组村民吕福山的三轮车被西安交管一大队没收,一大队作出这一处罚的依据是西安市公安局2000年(1)号通告,其中规定“严禁人力三轮车在市区载客营运,违者一律没收车辆”。认为这份通告无效的吕福山为此四处申诉。 其间,西安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复议,撤销交管一大队的处罚决定。而吕福山认为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是违法的,所以决定当然不合法,于是诉诸法律。 两审败诉两次申诉 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吕福山得到的是败诉的终审判决。执着的吕福山又向西安中院提出申诉。2001年4月,西安中院作出驳回其申诉的决定。吕福山仍然不服,继续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04年5月,省高院作出行政裁定,指令西安中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2004年7月,此案再次开庭审理。庭审中,吕福山陈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西安市交管一大队返还人力三轮车,并提出按照《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赔偿自己停运期间每天30元的经济损失和为申诉产生的一切费用。计算下来,仅2002年2月15日至2004年7月14日,吕福山的停运损失约为2.6万元,而他没能向法庭提供每天30元的计算依据。 中院裁定发回重审 昨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审理此案后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作出(2004)西行再终字第0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西行申字第6号驳回申诉通知、(2000)西行终字第183号行政判决书及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00)碑行初字第58号行政判决书;发回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重审。 至此,这场旷日持久的官司还将会继续下去,吕福山的请求到底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所有关注这位“刁民”的人拭目以待。 “刁民”将维权进行到底 得到裁决后,记者随即采访了吕福山和交管一大队,双方对裁决结果各有各的看法。 “刁民”吕福山———两点感触:1.对此结果比较满意,为以后进行的法律程序继续准备,但总结以往经验,认为法律不仅是知识,更需要很多技巧,希望在以后的维权路上能得到“懂行”人的帮助。2.认为自己的官司到目前为止已成为公益诉讼,自己已不是单纯为自己的利益在打官司,而是在为全民利益讨公道,希望通过自己的维权之路增强人们的维权意识,也希望行政执法机关能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当年对吕福山作出行政处罚的交管支队一大队昨日也收到了裁决。代理该案的该大队法制科干部表示,相信法律,尊重法院的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