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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嫌奖金太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5日07:51 潇湘晨报

  认为自己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得到的举报奖励太少,举报人杨京(化名)在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之后,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之后,杨不服上诉。省质监局则表示,奖励等级和幅度恰当。昨日上午,这起我省首例举报人起诉接受举报单位的案件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缘起:举报“地条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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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7月14日,长沙人杨京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某县一公司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地条钢”,根据这一线索,省质监局在7月22日对该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并查封了310吨“地条钢”和43.5吨盘圆,货值71.2975万元,并对该公司处罚款30万元。

  事后,省质监局参照《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财行(2001)175号]认定杨京为三级举报和货值1%-2%的幅度分两次共奖励杨京9000元。但杨京认为自己应属一级举报,应按货值5%的比例获得奖金3.5648万元。这与省质监局所给数额相差2.6648万元。

  由于双方多次协商没有达成一致,2003年11月,杨京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12月31日,省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申请人(杨京)未向被申请人(省质监局)提供其已亲自并直接掌握或已掌握的部分现场物证、书证,不符合构成一、二级举报的条件。”,维持了省质监局对杨京奖励9000元的行政行为。

  杨京不服这一复议决定,于今年1月6日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月5日,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告在举报及案件查处过程中未向被告提供其已亲自并直接掌握或已掌握的部分现场物证、书证,不符合一、二级举报的条件。”被告第一次对原告的三级奖励8000元合法有效,且奖励幅度适当,应予支持,但第二次给予原告的1000元奖励违反了法定程序,应予撤消。

  质监局:已经充分考虑举报人

  据省质监局监督处副处长罗钠晚介绍,目前我省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有功人员均是按照国家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出台的《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的。

  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4个有功等级:一级举报。认定违法事实完全清楚,已亲自并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现场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二级举报。认定有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三级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四级举报。有部分物证,但未经过核实,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

  接到判决书之后,杨京还是不服,他认为,对一级举报“掌握”证据应当理解为词典所解释的“熟知并能够运用”,他就是在熟知的基础上举报的,而且带质监局执法人员到达了现场,并向质监局表示可以提供证据,只是对方不要。“而且,质监局在向省政府提交的行政复议答辩书中表示提奖比例为1.6%,但一审判决却维持了8000元的奖励举报,提奖比例相应变更为1.12%”。杨京认为至少应当按1.6%的比例奖励1.13万。

  质监局则认为,杨京举报时仅仅提供了该厂生产地条钢这一线索,没有提供任何物证、书证,也没有直接协助查案。因此,按照三级举报的标准和货值1%-2%的幅度给杨京9000元奖金是慎重的,奖励主体合法,认定事实清楚、等级和幅度恰当。“我们已经尽可能给予举报人充分的考虑,已鼓励举报人的积极性。”

  我省正在拟定《举报奖励办法》

  昨日上午11时20分,主审法官宣布休庭。该案将择日宣判。

  事实上,杨京可以算得上职业打假人。年仅24岁的他已经为执法部门提供了多次举报线索,目标主要是假烟、假酒、伪劣电线电缆、地条钢等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厂家,并也由此为自己带了可观的举报奖励收入。

  据悉,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药监局目前正在联合拟定出台《湖南省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内容大体上与国家出台的《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相同,但细节上有所改变,主要是在实际操作规则上内容更加具体。

  本报记者 黄志杰 夏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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