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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怂恿交通违法?的哥见义勇为可获加分惹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5日08:30 新华网

  日前,苏州市184名热心公益活动、见义勇为的出租车驾驶员获得了公安部门的表彰和嘉奖。和以往不同,这次奖励的不是现金,而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

  根据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该累积分为对违反交通法规的驾驶员违法行为实施的一种记分制度。由于记分制度是针对驾驶员违法行为而制定的,因此,此次公安部门推出的奖励措施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广泛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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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哥见义勇为获奖是加分

  9月9日,苏州市召开了一次表彰大会,会上184名出租车驾驶员受到了公安部门的嘉奖。嘉奖的不是奖金,而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

  据了解,这是苏州市公安局公交分局为鼓励为维护社会治安作出贡献的出租车驾驶员出台的一项新办法。在一份名为《对出租车从业人员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活动进行加分奖励的规定》中明确指出,苏州出租车驾驶员有5种情况的都可以获得加分:参与抓获公安机关通缉在逃、社会危险极大、影响极其恶劣的特大案犯、重大刑事案件主要作案嫌疑人以及热心公益、救死扶伤、帮助弱势群体,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出租车驾驶员可视情节加1至12分。

  市民认为是怂恿交通违法

  据了解,今年5月1日出台的新交法中特别设制了一项新的制度,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为了配合累积记分制度的实施,在与新交法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对记分制度进行了具体的细化。

  出租车驾驶员可加分的消息传开后,在社会上引起了较为强烈的反响。一些市民纷纷就出台奖励记分制度的公正性和目的提出了质疑。质疑首先是从网络上开始的。9月10日,在著名BBS论坛———西祠胡同上,有网民以“这样的奖励是奖励还是教唆还是怂恿?”为题,率先“发难”。网民在帖子中说:“如果司机在见义勇为时有违反交通的扣分,是应该免去。但是作为有关部门的奖励大会,居然奖励‘交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笔者和其他观众议论,总有点别样感悟……是教唆司机违反交通道路交通安全?还是怂恿司机违反交通道路交通安全?”该帖立即引来了不少网民的回应。

  记者注意到,绝大多数的网民跟帖中对该奖励办法持否定的态度。网名为“侨寓公”的网民认为:“加分还是发钱物,关键要看有利于什么。是有利于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还是够司机违章罚款。加分,我看有利于司机违章罚款,这不是在教唆或怂恿吗?”而另一位网名“雇农地主”的网民则说:“表彰奖励目的在于是有利于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还是够司机违章罚款。加分,我看有利于司机违章罚款,结果越奖越乱。”

  昨天,记者在街头随机采访了部分苏州市民和驾驶员。大部分市民对此表示不解,而相当多的驾驶员则认为,办法的奖励面太窄。“我开的不是出租车,作为普通驾驶员见义勇为了,能不能奖励到分数呢?”驾驶员吴先生问。

  有关部门称为完善新交法

  昨天记者电话采访了奖励措施的制定方———苏州市公安局公交分局相关人士。这位人士对记者说,这个奖励办法是今年3月份出台的,出台奖励办法的初衷是鼓励出租车驾驶员参与社会事务的积极性。而每年的12分对于每个驾驶员而言都是一种监督机制,这种加分制度并不会导致违法现象的增加。这位人士进一步向记者对此问题进行了说明,他说,首先出租车司机对风险和危险都有很老练的评判意识,违章一般都是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发生的,有意识的违章现象并不多,因此,给予见义勇为司机加分奖励,并不会成为司机加以利用的违章资本。其次加分奖励作为一种手段,目的想激发更多司机见义勇为的欲望而已,以前对于出租车驾驶员的奖励更多的是从物质上出发,但省里出台的奖励政策金额过高,很难落到实处,因此出台加分措施实质上是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可行性细化调整。此外,该人士还表示,新交法虽然对违章行为有了明确的记分制,但对奖励的方法却没有明确的说法,因此此次出台的加分规定是对新交法的完善和补充。

  专家呼吁要征求社会意见

  究竟记分能不能作为奖励?公安部门有没有相应职权?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部分苏州法律界人士,对此法律界人士说法不一。有支持的,也有反对的。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黄学贤教授对加分办法表示赞同。他认为,加分作为对见义勇为司机的一种奖励行为,它是一种受益行为,而受益行为是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的,相反,如果是归制行为,那就一定要有法律依据。另外,奖与罚是两回事,并不是说奖了以后就不罚了,所以这种加分奖励也不存在与《新交通法规》冲突的说法。但是黄教授指出,这种规定的颁布还需要严格化,尤其是在对加分奖励的条件说明上,例如,这条规定所讲的是对出租车司机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那么对于出租车行业以外的司机,对他们的见义勇为行为也应该按具体情况予以加分奖励。

  苏州苏华律师事务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认为,该奖励明显不妥。这位律师认为,新交法是由国家颁布的全国性法律,苏州公安部门在执行新交法的过程中只能严格地按照新交法的规定遵照执行。作为地方一级的行政执法机构,公安部门只有行使的权利,无权变通。在新交法中,明确规定了每个驾驶员一年的记分为12分,并规定了相应的扣分标准,但并未给予相关部门以变通法规的权利。另外,即使有关部门要出台相应的规定,首先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向社会进行公示,告知公众,向社会征求竟见。如果单纯在出租车驾驶员中实施奖励办法,有违社会公平原则。(记者/严俨见习记者/陈翠萍)(来源: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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