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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垫资买了房员工竟不还钱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5日09:29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本报海口9月14日讯(记者 纪燕玲 实习生 黄国标特约记者方继云)公司垫资替员工买房,员工却称没有要求公司为他垫款,双方闹至法院。法院查明房款确是由公司垫资,一审判决员工给付公司18万余元。

  徐先生所在的公司诉称,2001年7月,公司垫资以徐先生等员工的名义,购买了昌茂花园澳洲园的三套商品房。徐先生的那套房子,公司垫付18万余元。2003年以来,公司多次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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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徐先生返还垫付的房款或交还房屋,但徐先生未予理睬。该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徐先生返还18万余元。

  徐先生则称,公司以确权纠纷起诉,后来又变更为返还垫付购房款,他从未与公司签订过借款协议,也从未委托过或要求公司为他垫款购房,所有的购房发票凭证都是他所有,请求法院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美兰区法院一审查明,该公司于2001年5月24日向其主管部门提交一份报告,申请由公司出资购买昌茂花园4套房子,以便用于包括徐先生在内的四名职工的房改,并获得单位批复同意。

  2001年6月14日,公司向海南昌茂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茂公司)交付购房定金,其中包括购买徐先生那套房子的定金1万元。随后,公司与昌茂公司签定三份购房合同,其中一套房子以徐先生的名义签定购买。公司以徐先生的名义向昌茂公司汇款人民币共计181530元。

  法院认为,房子虽系徐先生的名义购买,但其单位向昌茂公司缴交定金1万元,通过银行转帐汇款181530元,并获得昌茂公司出具的发票原件以及签定购房合同原件,足见公司对该房的购买支付的资金是191530元,因徐先生向公司支付了定金1万元,故公司对购买该房仍出资181530元。因其他原因,该房最终没有进行房改,现公司要求返还其已出资的款项于法有据,理由充分,予以支持。

  作者:纪燕玲 黄国标 方继云

  (来源: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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