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提高生育妇女保险待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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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5日09:47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讯(特约记者张路)记者日前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新近修改的《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提高了生育妇女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标准,并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的比例从原来的0.8%下降到0.5%。 修改后的《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规定,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上海市
据悉,凡在2004年8月1日以后生产或者流产的生育妇女,只要符合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条件,都可以按照修改后的《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新标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