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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提高生育妇女保险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5日09:47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讯(特约记者张路)记者日前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新近修改的《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提高了生育妇女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标准,并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的比例从原来的0.8%下降到0.5%。

  修改后的《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规定,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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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累计未满一年的从业及失业的生育妇女,月生育生活津贴全都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上年度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今年的标准是1847元),实实在在地提高了低收入生育妇女的生育保险待遇。《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提高了生育妇女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如: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从原来的2500元调整为3000元;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从原来的400元调整为500元;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从原来的200元调整为300元。《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还将晚育生育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从原来的半个月调整到1个月。

  据悉,凡在2004年8月1日以后生产或者流产的生育妇女,只要符合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条件,都可以按照修改后的《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新标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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