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原告请求不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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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5日10:13 每日新报 | |||||||||
产权证在办理期间遭业主索赔王京涛 新报讯【记者王京涛】原告业主认为被告开发商迟延办理产权证违约而诉至法院索赔,庭上,被告以原告在起诉前被告已具备办理产权证的条件进行抗辩。一审法院经审理未予支持原告请求,其理由是,因诉讼前被告已具备办理产权证的条件,且产权证在办理之中,故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显然不妥。
原告诉称:原告从被告处购买商品房一套,并交纳全部房款。原告代理人冠达律师事务所韩鹏律师认为,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产权证,违反了合同约定,因此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办理产权证违约金。被告辩称:被告早已取得原告居住该地点的整体开发的产权证,且在原告起诉前已具备办理产权证的条件,同时履行了告知义务,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本案诉讼前已取得该地点的整体产权证,并履行了告知原告可办理产权证的义务,诉讼前,原告已具备办理产权证的条件,且产权证在办理之中,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显然不妥,不予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