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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法律援助中心被授予“全国法律援助先进集体”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5日10:53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罗林晓)近日,国家司法部决定授予84个单位为“全国法律援助先进集体”,汕头市法律援助中心成为广东省4家受表彰的法律援助单位之一,其他3家为深圳市、东莞市、河源市的法律援助单位。这是自1994年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以来,我国首次对法律援助工作部门进行表彰。

  汕头是省内第21个设立法律援助部门的地级市,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至今仅5年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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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较晚,但起点较高。5年多来,法律援助中心共组织全市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事项)3724宗,代书8520份,接受群众法律咨询4万多人次,承办市政府指派的集体性案件或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的群体性非诉讼案件1020宗,诉讼标的近2亿元。受援群众对办结案件的满意率达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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