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生育权”有法可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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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5日11:27 南京报业网 | |||||||||
【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朱道海 记者 帅勇 殷骏)男性是否也拥有生育权?在2002年9月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施行前这曾是法律空白。但该法实施后,男性拥有生育权得到认可。 溧水县法院一法官说,关于生育权的问题,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但男性是否拥有生育权?没有任何一
不过,2002年9月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首次对男性生育权问题作出认可。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这里的“公民”,既包括男性也包括女性。也就是说,只要是公民,不分性别都拥有生育权。因此,是否生育或者怀孕后是否流产,需要夫妻共同协商。 这位法官说,本案中,林娟背着丈夫进行人流手术,就是不尊重丈夫生育权的表现。丈夫的生育权受到侵害,并由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法院准予离婚是正当的。 (编辑 草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