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车索赔官司八年没打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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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6日09:23 沈阳今报 | |||||||||
记者张雷/文李浩/摄今报讯花了15万多买的桑塔纳轿车,不久就在停车场内丢了。车主为索赔将停车场经营者告上法庭,不料此案一波三折,数次开庭,历时8年尚没个结果。 起因:停车场内丢车 昨天,曹女士在儿子的陪同下来到今报,讲述了自己丢车后索要赔偿的数年里所经历
曹女士说:“1995年我花了154850元买了一辆红色桑塔纳轿车。我与停车场的管理者之一暴某达成协议,将车存在由被告王某、暴某开办的滑翔小区停车场内,存车费每月100元。不想4个月后的11月23日,我去停车场取车时,发现车丢失,就报了案。” 曹女士认为,停车场没有尽到义务,导致车丢失,停车场应该赔偿。但对方拒绝赔偿。1996年1月25日,曹女士起诉到铁西区法院。 当年央视“今日说法”栏目曾对此案做了报道,引起各方关注。 判决:被告全额赔付 曹女士起诉对象除了王某、暴某外,还有当时的看车人徐华阳,以及当时停车场的土地管理单位沈阳市居住区开发公司服务处。 铁西区法院审理认为,停车场并不是沈阳市居住区开发公司服务处所开,因此该单位对曹某丢车所受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所开办的停车场已收取原告存车费用,对原告车辆负有管理责任,现曹女士的车辆丢失,王某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暴某对曹女士所遭受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王某赔偿曹某购买车辆费用154850元以及其他费用,被告暴某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提出上诉,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转折:省检察院抗诉 就在曹女士准备接受赔偿时,又一件事情发生了。1998年,偷车的人找到了。据犯罪嫌疑人韩金明供述,他趁给该车电瓶充电之机,偷配了车的钥匙后进入停车场将车开出盗走。 王某和暴某以贼找到了,自己不该承担全责为由,向辽宁省检察院提请抗诉。省检察院认定,曹女士的车被盗其本人也有保管不严的责任。据此,原审法院判决王某承担全额赔偿,显失公平,故在1998年8月27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再审:责任四六开 1999年4月19日,市中院将此案发回铁西区法院重审。2000年10月18日,铁西区法院下达判决,认定王某对曹女士存放在该停车场的车辆已收取存车费用,因此对该车负有看管责任。该车因丢失造成的损失王某负有主要责任,理应赔偿。但是曹女士对该车钥匙看管不严,致使犯罪嫌疑人趁机偷配车钥匙将车盗走,曹女士亦有责任。暴某虽系该承租关系的介绍人,但不是该承租关系的权利、义务人,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后判王某负60%责任,赔偿曹女士各项费用共计76569.47元。 曹女士说,她不服判决,已于2001年上诉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对此案给予立案,但至今尚无结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