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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一特大集资诈骗案犯被判无期徒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6日09:25 新华网云南频道

  新华网云南频道9月16日电(柴继红)云南玉溪市中级法院近日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福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

  被告人张福英,女,54岁,汉族,云南泸西县人,农民,1977年曾因犯诈骗罪被泸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经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9月至2003年4月,被告人张福英伙同李家能(另案处理)、李进洪(已判刑)以做大米和香烟生意为名,以给付10%至20%的高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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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为诱饵,在通海、江川等地,直接向沈秀玲、张汝忠、张国有、李顺芝等30余人非法集资,并通过沈秀玲、张汝忠、张国有、李顺芝(四人另作处理)向他人非法集资2900余万元,被告人张福英除用后一笔集资款归还前一笔集资款本金及利息外,还用部分集资款购买古董、家具、彩票等。截至侦查阶段,被告人张福英的上述行为,已造成2000余万元集资款无法返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福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资金用途,采取用后笔集资款兑付前笔集资款部分本金及利息的方法,骗取巨额集资款,造成2000余万元集资款无法返还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张福英实施集资诈骗时间长,涉及人数多,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应依法严惩。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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