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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卫杀人女孩终审判无罪(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7日00:20 法制晚报
自卫杀人女孩终审判无罪(图)
  死者李某的父母非常气愤,对判决不服,拒绝在判决书上签字 摄/记者王婷婷

  本报讯三名男子深夜闯进女生宿舍,女孩出于自卫误将一男子杀死。今天上午9时30分,一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庭审现场

  开庭前,记者找到吴金艳和她的母亲,母女俩有说有笑。记者问她们:“有信心吗?”“我们相信有清官!”母女俩异口同声地回答。

  “这是我第一次坐火车,第一次来北京,没想到是为这事……如果孩子无罪,我们家就有希望了,我们希望能遇到清官!”吴金艳的母亲一说到发生在女儿身上的不幸,就没有了刚才的笑容,声音也变得哽咽了,她的泪水不停地在眼圈里打转。

  9时30分,吴金艳低着头走进法庭,局促不安地坐在被告席。

  9时50分,审判长宣读判决书,海淀检察机关撤销了抗诉,终审维持原判,吴金艳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听到宣判后,吴金艳笑了,她的母亲也笑了。而死者李某的父母听到宣判后非常气愤,对判决不服,拒绝在判决书上签字。

  专家解析

  法官介绍,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赋予了公民针对严重危及到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进行无限防卫的权利。从此案来讲,首先李某和孙某等三人是有预谋的,李某举起铁锁砸吴金艳是不断恶化的加害故意,吴金艳针对李某的不法侵害进行反击,是防卫的继续,吴金艳的反击行为不论是针对孙某还是李某,防卫对象均正确。李某举起的铁锁有一斤多,这要是砸上去,会造成严重伤害,甚至危及生命,吴金艳对此具有无限防卫权,虽然她的防卫行为造成了李某的死亡,但未超过必要限度。据一中院一位较年轻的法官说,她是第一次接触此类案件。

  庭外连线

  此案二审开庭前,吴金艳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她说,孙某追求过小红,但遭到拒绝,便找来李某和张某想要“教训”一下小红,于是发生了9月10日的一幕。

  吴金艳还告诉记者:“我和男朋友处了4年,而他却在我被拘留期间结婚了,他要走了给我的彩礼,我还要打一场彩礼官司。”

  案情回放

  不速之客破门而入

  2003年9月10日凌晨,三名男子闯进吴金艳和另两个女孩居住的宿舍小院,并敲打宿舍房门让其中名叫小红(吴金艳男友的姐姐)的女孩出来,三个姑娘没敢开门。三名男子最终破门而入,吴金艳发现进来的是曾在同一饭庄工作过的孙某、李某和张某。

  奋起自卫误杀他人

  孙某进门后对小红大打出手,还撕破了她的上衣,小红的上半身都裸露出来。吴金艳说:“孙某分明要强暴小红,我上前阻止,他就反过来打我,撕我的衣服。”吴金艳顺手拿起桌上的水果刀逼孙某后退,李某此时拿起铁锁砸向吴金艳,并向她扑过来。“他自己就撞在了水果刀上”。看着水果刀扎入李某的身体,吴金艳吓得跑出宿舍,并拨打了报警电话。凌晨4时半左右,她被公安机关拘留。

  一审宣判吴金艳无罪

  一审时,公诉机关认为李某持铁锁是为了制止吴金艳持刀伤害孙某,李某没有对小红和吴金艳实施直接伤害,吴金艳对李某防卫属于防卫对象错误,其防卫行为超过了限度。

  而一审法院的意见和检察机关完全相反:李某等人预谋后闯入宿舍,还将小红和吴金艳的上衣撕破,情急下吴金艳摸到水果刀逼迫孙某后退,这是正当防卫,李某此时举锁欲砸吴金艳,吴金艳的反击是防卫的继续,目的显然是为了避免暴力侵害。李某等人的暴力侵害行为已经达到了严重危及吴金艳人身安全的程度,吴金艳具有无限防卫权,其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李某的死亡,但并未超过必要限度。一审法院宣判吴金艳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作者: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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