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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还债非法拘禁他人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7日00:20 法制晚报

  本报讯为了索要债务,38岁的北京人郭某带着债主去向自己生意的合伙人讨债,并将合伙人非法拘禁。今天上午9时,丰台法院经过审理当庭宣判,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

  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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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上午9时,郭某一袭便装出现在法庭上,和他一起进门的还有他的几位家属。

  鉴于被告人认罪,证据充分,丰台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此案,公诉人没有到庭。

  郭某在法庭上说,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自己也没有办法。他称,下岗后,自己拿出积蓄及借来的钱和方某合伙做生意,结果做完生意方某就没有了音信。快过春节的时候,债主上门来讨债,他就带这些人去了方某的暂住地和办公室,但去了几次都是一无所获。“无奈之下,我还去法院告了他好几次,但因为没有常住地,没法起诉。”

  据悉,案发当天,郭某和其他债权人一起去找方某,并把他强行带到另一个地方。郭某在法庭上说,他没打被害人,“别人打没看见”。几个人将方某非法拘禁到次日凌晨,在其写下欠条后将其放回。

  “我确实没有办法了,请法官理解我的苦衷。”郭某在法庭宣判后表示不上诉,并说自己会吸取教训。

  案情回放

  2004年2月3日16时许,郭某伙同王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为索要债务,将被害人方某从丰台区卢沟桥的暂住地强行带至海淀区温泉镇渴望餐厅非法拘禁至次日凌晨。期间,造成被害人左胸部、右膝部软组织损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后被查获。法官提示非法拘禁案呈上升趋势

  丰台法院法官云强告诉记者,近年来,非法拘禁案件呈上升趋势。以丰台法院为例,这类案件的被告人一般都是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这里的债务不但包括法律保护的合法债务,也有的是行为人为索取赌债等法律不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法院视情节轻重,是否有殴打侮辱情节等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

  云法官提醒,在当事人发生纠纷时,一定要冷静处理,不要采取过激行为,不要以身试法。

  作者:孙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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