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权调查公民“犯罪记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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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7日03:34 北京晨报 | |||||||||
南京一家民营单位招聘员工时把调查所谓个人“犯罪记录”作为一项必经程序,应聘者必须交纳30元“犯罪记录调查费”,否则不予录用。 南京这家民营企业把调查“犯罪记录”作为录用员工的必备条件和必经程序,强迫每个求职者接受所谓的“犯罪记录”调查,等于应聘者人人都被视作“犯罪”怀疑对象,其做法显然是非常错误的,是对法律的公然漠视。谁给了他们这个权力?在丝毫没有掌握应聘者
借口调查“犯罪记录”收取所谓的“调查费”又是一种违规敛财行为。公安部门说到派出所查档案是不收费的。物价部门告知,从未听说也从未批准过什么“犯罪记录调查费”。可见,这“调查费”完全无根无据,实属企业借机敛财的花招。摘自《中国青年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