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氧过度 新生儿失明 法院二审判令:医院赔偿患者40万余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7日03:53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本报新乡讯因医院治疗不当,给新生儿供氧过度,导致新生儿双目失明的一起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在经过近3年的法律诉讼后,受害人茹童(化名)的父母在9月14日拿到了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书。法院判定,被告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二院)赔偿原告茹童各项费用404389.4元。 2000年8月18日,新乡市民茹某之妻在市二院妇产科剖宫产下一体重3750克的男婴。后
红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市二院在为茹童持续供氧过程中,未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违反操作规程,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判决市二院赔偿茹童各项费用共计555486.75元。判决后,市二院不服,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但考虑茹童“早产儿视网膜病变”病情系多因一果的法律事实因素存在,故该医疗风险责任应当由医患双方分担为宜,由市二院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茹童承担次要民事责任,故改判市二院赔偿茹童各项费用共计404389.4元。(记者刘新萍通讯员 裴梅玲) 线索提供 侯德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