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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学子告母校成都航中侵权 获赔30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7日05:26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龙法宣本报记者刘艳

  昨日上午9时30分,备受各界关注的北大学子向剑波状告母校成都航空中学(以下简称成都航中)肖像侵权一案在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控辩双方经过一天的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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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交锋,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成都航中侵犯北大学子向剑波肖像权罪名成立。法庭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侵权行为,并在判决生效后两日内向原告递交书面致歉信;同时,成都航中必须向向剑波支付精神抚慰金3000元。

  原告:未经同意用照片 侵犯了肖像权

  由于向剑波目前在校读书,因此昨日的庭审没能出席。向剑波的父亲向可田在律师的陪同下,以代理人的身份参加了开庭。

  向可田称,去年6月,他在龙泉驿区一家报纸的广告招生专版上发现了向剑波的名字和头像。今年5月,他又得知儿子的名字和头像在学校的网站上出现,多次与学校进行交涉无果。向可田认为学校不经本人和家长同意就擅自用他儿子的形象做宣传,侵犯了他儿子的肖像权,要求学校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2万元的精神损失费。他还说,儿子只是考入了北大生命科学学院医预科专业,可该校在宣传说明上宣称向剑波在攻读硕士,这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营利行为。

  被告:展示学校的荣誉 难道也侵权?

  该校的代理人认为,学校确实是从档案材料中翻拍制作了向剑波的头像作为学校的宣传,但这些宣传都是积极向上健康有益的。更重要的是,向剑波考上北大,既是个人的荣耀,也是学校的成绩和荣誉,展示学校的荣誉是理所当然的,并不是商业行为,也不是以营利为目的,没有对学生造成伤害,没有侵权。

  判决:母校侵权 不仅道歉还赔钱

  下午4时30分左右,庭审结束。法院审理后认为,不管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成都航中未经向剑波的同意就擅自使用、制作其头像用于宣传,不属于正当使用范畴,而是一种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因此做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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