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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7日07:31 深圳商报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和我市普查实施方案的要求,深圳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单位清查和个体经营户普查工作将于2004年9月下旬在全市范围展开。我市辖区内的所有法人单位,从事第二、三产业的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均为普查(清查)对象。届时,经济普查机构的普查人员将佩证上门进行调查登记,广大普查对象要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的数据资料,不得虚报、瞒报和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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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经济普查办法》的规定:普查人员有权查阅普查对象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的经营证件;有权要求普查对象更正其普查表中存在的问题。普查人员负有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调查者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进行纳税征管的依据。

  特此公告。深圳市人民政府200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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