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司法民主的重要举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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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7日09:10 湖南在线-湖南日报 | |||||||||
吴又珠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颁布了。这一法律不长,短短20条、不到2000字,但它的产生却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 陪审员制度是一种先进的法律制度,因此它在世界各国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作为
虽然不同制度的国家都实行陪审员制度,但由于我们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法律与资本主义的法律不同,因此,我们实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与资本主义国家的陪审制度具有本质上的不同。我们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民主的重要表现,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表现,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重要形式。《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产生于党的十六大胜利召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已成为全国人民的共识和一致行动,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的执政理念日益深入人心这样一个大的历史背景下,具有十分深刻的意义。它是我们党和政府进一步推进司法民主,进一步重视民主法制建设,进一步推动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努力实现将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结合起来的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我们党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因为从根本上讲,我们党要提高执政能力,就是要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坚持以民为本、执政为民,从各方面发扬民主,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就是要大力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在努力按市场规律、经济规律办事的同时,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推进我们的各项工作,走依法治国的道路。从党所领导的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不仅有利于加强司法监督、防止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而且有利于解决一些基层法院审判力量不够和在一些具体的案件审理中缺少有关专业人才的问题,对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都有好处。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虽然从法律规定上完善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但要取得预期的效果,关键还在于贯彻落实。因为任何法律,规定得再缜密,也还是给人在执行时的主观能动性留有一定的空间,如果不能正确理解其精神实质,掌握其基本思想,在执行中就往往会走样。如在这个《决定》中,到底规定多高的文化程度才具有担任人民陪审员的资格,在《决定》的起草中,是有不同意见的。原因是,规定得太高了,难以达到让广大的普通群众参与审判监督这一目的,规定得太低了,又怕在陪审中缺少应有的水平和能力。最后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这项规定给实际操作者就留有一定的空间,如果不能正确掌握既要让广大普通群众能够参与审判监督,又要使人民陪审员具有一定的能力和水平这一基本思想,在实行中就难免会走样。我们期待着有关方面在精心组织贯彻落实《决定》的准备工作中,既能严格按《决定》的有关规定办事,又能深刻领会《决定》的精神实质,期待着《决定》实施后,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