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物索酬有无法律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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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7日09:10 湖南在线-湖南日报 | |||||||||
不久前,我出差到长沙,不慎将皮包丢失,一个多月过去后,长沙一位拾者根据我包里的名片打来电话,通知我前往领取失物,并索要2000元酬金。 请问,拾得失物,该不该索取酬金? 读者 成枫成枫读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9条2款规定,拾得失物,不可以向失主索取酬金,但在拾捡过程中,拾捡者支出的等候误工、登报费用、看守等费用,应当由失主给予补偿。拾主不归还失物或者强行索取酬金,你可以通过当地公安机关向拾主讲明利害关系。成光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德裕律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