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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中国特色”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7日09:10 湖南在线-湖南日报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以下两个突出特点:

  一是体现了很高的民主化程度。陪审员制度作为在世界各国通用的一种法律制度,其具体的形式分为陪审制和参审制两种。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采取的主要是“陪审制”。在这种形式下,陪审团与法官在职能上有明确分工,前者负责认定事实,后者负责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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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采取的是“参审制”。在这种形式下,陪审员与法官没有明确的职能之分。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采取的实际上是“参审制”形式,其具体内容比西方有些国家的更完备:人民陪审员不仅参加“审”,还参加“判”,是实实在在的参加审判;人民陪审员在参加案件审判时,和法官一样,在对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方面,均可独立行使表决权;“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其中,人民陪审员与法官有同样的权利和权力。从某种意义上说,人民陪审员在参加案件审判时,他就是法官,即与法官没有什么区别。这说明了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民主化程度是很高的,比西方一些国家更实在、更先进。

  二是体现了责权统一的思想。人民陪审员在参加案件审理时其权利和权力与法官没有什么差别,那么,他在参审过程中也和法官一样,要遵守有关规定。包括“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如有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和法官一样,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还有,人民陪审员的任命,和法官一样,也要经过同级人大常委会这一“关”。

  以上两条,体现了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中国特色”。晓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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