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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路“K粉加工团伙案”开审(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7日09:53 汉网
中南路“K粉加工团伙案”开审(组图)
中南路“K粉加工团伙案”开审(组图)
头目林金善坐着受审

  托关系拉拢药品商,违法购买200箱一级精神药品———盐酸氯胺酮加工毒品“K粉”。昨日这一跨区域制作贩卖毒品团伙的7名嫌犯,在市中院同堂受审。

  出人意料的是,在法庭上,7名嫌犯一致喊冤:不知道用来加工成“K粉”的盐酸氯胺酮是毒品,更不知道自己是在进行制贩毒的违法行为。

  3小时庭审后,法庭没有当庭宣判此案。【药品如何变成毒品】

  检方指控,2003年10月,林金善、张雪微、郭海夫、李辉、张书义在深圳为台湾人“丁二哥”(另案处理)用盐酸氯胺酮注射液制造K粉用于贩卖。

  去年10月,福建人林金善等人找到湖北某药材公司业务员王莹,请她“帮忙”批量购买这种管制药品。

  11月,王莹联系上武汉某医药公司药品部经理刘浩亮,要刘以单位名义订立购货合同,以期批量购“货”。

  随后,王莹伪造山东某医药公司公章,与林金善、张雪微一起冒用该公司名义,于今年1月7日、2月20日,与刘浩亮签订了200箱盐酸氯胺酮的《销售合同》。

  接着,刘浩亮瞒着单位领导,将本单位的介绍信提供给林金善、张雪微等人,使他们顺利将山东某药业公司发运到汉的这批“货物”取出。

  之后由张雪微、郭海夫、李辉、张书义用微波炉加工成K粉交给了林金善。王莹从中“赚”到9万元“介绍费”,刘浩亮则将毒贩们给予的3万元“利润”装进了口袋。

  检方认为,刘浩亮明知国家对于盐酸氯胺酮等精神类药品的购买、管理、使用等均有严格的规定,可他却违反单位制度,背着单位领导擅自以单位名义与人签订《购销合同》,随后更没有履行验货、入库、登记等各项手续,使这批药品还没在本单位“落脚”,就直接“流入”到制毒团伙的手中,且将本单位营业收入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今年3月24日,因群众举报,警方在武昌中南二路一宿舍内搜缴K粉7888余克和盐酸氯胺酮147.71千克,以及制毒工具微波炉等。【嫌犯庭上各抒其词】

  头目林金善:被人背着上法庭
中南路“K粉加工团伙案”开审(组图)

  昨天上午9时,7名嫌犯身着囚服,依次从法庭左侧的羁押室走上法庭中央。身材矮小的林金善趴在同伙张雪微背上。这样的场面引起旁听席一阵细语声:林金善怎么了?

  庭审后,记者多方调查获知,早在几年前,林金善因在台湾受枪伤,腿一直残疾。

  一上法庭,林金善就坐在法警给他安排的椅子上,直到最后,与其他站成一排的同伙相比,他很不打眼。然而,33岁的林金善正是这个制贩毒团伙的头目。

  庭审中,他对检方指控的以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他称自己只是小学文化程度,不会看书读报,并不知道盐酸氯胺酮是毒品。

  最后陈述时,他称“加工K粉只是为了治病,迫不得已”。

  团伙喽啰:“我只是打工的”

  张雪微、郭海夫、李辉、张书义都是林金善手下的喽啰,老家都在安徽。

  庭审中,他们交代都是在深圳打工时认识林金善的。他们一致称“只是打工的”,对于其他的事情都不管。

  20岁的李辉,在几人中年龄最小。他说自己跟随林打工一段时间后,了解到K粉不是好东西,就回了老家。后又被林金善电话叫来开车,在团伙中“干的多是打杂的活”。其辩护律师认为其“应属从犯”。

  郭海夫说,林金善告诉他们,即使制造K粉被抓,也只会被罚款,根本不会受到刑事处罚,所以才“更加胆大妄为”。

  中介女药商王莹:不知氯胺酮是毒品
中南路“K粉加工团伙案”开审(组图)

  32岁的王莹是该团伙中惟一的“女将”。公诉人称,在调查中发现王莹干过多年药物业务员。

  庭审刚开始,她就迫不及待地提出自己的意见:“不同意被指控制造、贩卖毒品罪”。庭审中,王莹坚持称自己不知道氯胺酮能够制K粉,甚至不知道氯胺酮是一级精神类管制药品。

  她辩称,自己是学的财会,没接触过药品,所以不清楚药品的相关规定。以为医药公司能买到这个药品,就证明此药在市场上可以流通。

  之所以帮林购药,是听林说“用于美容等外科手术麻醉用”,出于朋友帮忙,没想到反而被欺骗。

  医药公司经理刘浩亮“我被骗了”
中南路“K粉加工团伙案”开审(组图)

  同样喊冤的还有刘浩亮,今年31岁,被捕前是武汉市某医药有限公司药品部经理。

  刘浩亮称,王莹在向他订购此药时,是说她朋友需要在医疗手术中使用。自己“被骗了,犯罪很冤枉”。

  【庭审焦点】

  ? 制贩毒团伙是否 知道氯胺酮是毒品

  起诉书及公诉人指出,该团伙是“明知而为之”,所以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林金善等及辩护律师均否认这种说法。他们认为,关于氯胺酮是毒品的法律规定,及对这一规定的宣传都不够。目前能见到的法律规定,就是最高法院在2002年6月28日在对氯胺酮能否认定为毒品的一个答复。答复指出“贩卖氯胺酮数量较大的,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人老百姓很难知晓这一‘答复’”。

  ? 本案是“大案”还是“较大案”

  起诉书指出,几人以贩卖毒品为目的,非法制造、贩卖毒品,数量大,应按刑法第347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处以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刑罚。

  林金善辩护律师辩称,目前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贩卖氯胺酮构成犯罪的数量到底是多少,即使参照同类精神药品咖啡因的犯罪数量,200公斤以上的才称为数量大。而本案查实的氯胺酮数量只有150多公斤,不能认为数量大,所以即使判刑,按照规定也只能判三年以下。

  ? 刘浩亮是否职务侵占3万

  起诉书指控刘浩亮在提供氯胺酮的过程中,获利的3万元属于侵占单位财产。

  刘及律师认为,刘所在的药品部与医药公司是承包关系,因此在提交目标利润时,有权自行支配盈利款,检方指控“证据不足”。

  (记者朱滨 通讯员涂莉 刑怡 实习生谌婷 钟燕)(来源:武汉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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