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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据住房,死活不肯搬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7日10:58 南京报业网

  【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浦文 实习生 刘特 记者 殷学兵)拒不执行法院民事判决的某企业经理洪某,日前被浦口检方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昨天,浦口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上,被告人洪某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今年43岁的洪某是浦口区珠江镇人。检方指控,2000年,原江浦县因市政建设需要,欲对洪某租赁的原江浦县物资局下属一家企业进行拆迁。当年8月,物资局与洪某签订一份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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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物资局补偿洪某16万元,协议签订当日先付10万元,余款6万元由物资局下属的金陵冷拉金属材料公司作保,于当年12月31日前付清。

  同年11月20日,因洪某欠一家公司钱不还,被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生效后,依法从金陵冷拉公司应支付给洪某的6万元款项中,划扣3.7万元支付欠款。接着,金陵冷拉公司又以洪某此前欠自己钱为由,又扣走1.3万元,并把余下1万元给了洪某。

  第二年3月,洪某因未拿足6万元补偿款,占据了原江浦县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还未交付给建设单位金陵冷拉公司的一套住房。

  当年6月,建筑公司和金陵冷拉公司以排除妨碍为由,将洪某诉至法院,要求洪某立即搬出占据房。浦口区法院和市中级法院先后作出判决,限令洪某搬出占据房。但洪某就是不搬。

  随后,浦口区法院对洪某进行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洪某以金陵冷拉公司欠其补偿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对占据房进行财产保全。去年10月,浦口区法院对此作出不予审理裁定。法院继续对洪实施强制执行。但洪某赖在房子中,就是不搬。结果,洪某因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被浦口区法院司法拘留。但拘留获释后,洪某仍拒不执行。

  今年8月,浦口区公安局以洪某涉嫌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其刑事拘留。此时,占据这套住房并在里面生活达3年之久的洪某,才极不情愿地退出占据房。昨天上午,浦口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上,洪某对检方指控的罪名表示无异议。最后,他请求法院,看在他已退出占据房的份上,从轻判决。

  当天,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法官点评

  拒不执行判决罪责难逃

  昨天,浦口区法院法官接受采访时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依法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该法官说,所谓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特点是,行为人拒不执行的是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这种拒不执行的行为既可是积极地作为,如转移、隐藏可供执行的财产等,又可是消极地不作为,如对执行置之不理或躲藏、逃避等;可以是公开抗拒执行,又可以是暗地里进行抗拒。该案中,洪某的行为就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

  (编辑 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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