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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购房屋管道集中获赔4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7日21:38 法制晚报

  本报讯认为所购房屋不符合合同规定,付女士起诉要求退还购房款25万余元,赔偿违约金14万余元。一中院终审判决,开发商赔偿业主吊顶费、违约金,退还购房款等共计40万余元。

  付女士于2003年9月购买了位于海淀区复兴路百朗园的两套房屋,总价款为240余万元。同时,双方约定了交付房屋的日期为2001年12月28日,并约定如果未按期交付房屋,付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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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有向金建公司追索违约金的权利。付女士在验收房屋时发现其所购买的房屋处在管道比较集中的设备层,房屋内多处分布有管道。付女士认为该房屋不符合合同规定,故起诉至法院。

  作者:范红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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