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购房屋管道集中获赔4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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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7日21:38 法制晚报 | |||||||||
本报讯认为所购房屋不符合合同规定,付女士起诉要求退还购房款25万余元,赔偿违约金14万余元。一中院终审判决,开发商赔偿业主吊顶费、违约金,退还购房款等共计40万余元。 付女士于2003年9月购买了位于海淀区复兴路百朗园的两套房屋,总价款为240余万元。同时,双方约定了交付房屋的日期为2001年12月28日,并约定如果未按期交付房屋,付女
作者:范红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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