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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无权开除学生学籍?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8日09:38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新闻提示:在复旦大学读书的南京籍女生程某,在即将拿到毕业证书前夕,却在一次考试中,被第二专业修读学校——上海交通大学认定为代考,取消了她的修读资格。随后,复旦大学据此开除了她的学籍,并扣发了毕业证书。前不久,该女生将复旦大学告到上海市杨浦区法院,要求学校撤销对她的处罚决定,并发给她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本报7月29日曾作详细报道)。本月16日,此案在上海杨浦区法院开庭审理,但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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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开除学籍是越权行为

  此案庭审中,原告代理人、南京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元峰指出,法律没有赋予学校开除学生的权力,复旦大学这样做侵犯了程某的受教育权。

  《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此,刘元峰认为,法律授权的“处分”,应该有一个最高限度,即使不谈程某已经毕业校方无权处分,复旦的做法也已经超限。

  刘元峰表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处分、处罚的分界点一般以是否涉及到剥夺被处分者的基本权利为标准。处分是不能涉及到剥夺被处分者基本权利的,学校开除学生学籍的处分,已涉及到剥夺学生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受教育权。也就是,开除学籍的决定已经超过了学校处罚的最高限度,理应属于行政处罚。因此,复旦大学的行为属越权。

  复旦:开除学生决定符合规定

  庭审中,复旦大学代理人认为,学校做出此处分有充分依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第11条规定,大学生考试不准作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对学生考试作弊的,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具体处分中就包括“开除学籍”。程某既然违背了上述规定,学校就可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分。

  对原告方提出的程某已经毕业,学校无权处分的说法,复旦的代理人进行了反驳。其理由是根据校方的《学籍管理规定》,学生必须符合毕业的一般标准才能拿到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之前,程某已被开除学籍,谈不上“已经毕业”。

  至于作出开除学生学籍的决定,复旦是否越权,校方代理人认为,这应该由法院裁决。

  专家:法制与高校自治不应失衡

  一名教育学家表示,从法律角度来说,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教育法》中并没有规定说发生作弊行为就要剥夺受教育权。《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规定是不能和《宪法》、《教育法》相冲突的。所以即使程某真的违反校规作弊了,复旦也没有权力剥夺她的受教育权。学校可以对他们进行惩戒,如记过、警告甚至严重警告,就是不能开除。

  南京某高校一名社会学副教授说:“大学生考试作弊当然不值得提倡。但如果发现学生作弊,是不是就一定要勒令退学或者开除,校方确实要慎重。毕竟教育是关系到一个人一生的大事,如果处置不当,可能就会害了一个人。现在许多高校所制定的校纪校规,往往比教育部的规章甚至国务院的法规都要苛刻,这实际上都是违法的。这反映了国家法制和学校自治之间的一种失衡,急需引起重视和改变。”南京日报记者 朱晓露

  (编辑 小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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