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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司机逃逸,死者家属获赔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8日09:38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赵兴武 徐高纯 记者 殷学兵)连环购车未过户,又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形成诉讼后又惊动最高法院。日前,市中级法院根据最高院和省高院要求,对该起交通事故赔偿案进行调解,事故被害人丁某的4名亲属,从被告包装公司处拿到了1.2万余元赔偿。

  去年9月8日上午7时,句容市华阳镇仇某驾驶一辆大货车,行驶至溧水县东屏镇境内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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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当地村民丁某撞倒碾轧致死。事发后,仇某弃车逃离现场。经溧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仇某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为追究仇某责任,公安交警部门上网追逃。不久,丁某家人得知,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并非仇某,而是句容市某包装公司。今年1月,丁某的4名家属将包装公司诉至溧水县法院,索赔5.1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包装公司书面答辩,他们已于2002年4月,将该肇事车卖给句容市春城镇的刘某。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已经句容市公证处公证。因此,该起事故的责任应由刘某承担。

  溧水县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4月,包装公司将该车转让刘某。同年9月,刘某将该车转让给赵某,去年8月,赵某又将该车抵给债主。随后,该债主又将车转让给仇某。该车转让过程中,均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溧水县法院经审理认为,1999年省高院出台的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精神要求,未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与致人损害的后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一般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因承担赔偿责任的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确实无力赔偿时,可以判令原机动车所有人分担一部分民事责任。本案中,该车的最后所有人、事故责任的承担者仇某下落不明,根据省高院上述会议精神,包装公司应承担一部分民事责任。于是,法院判令包装公司赔偿丁某4名家属2.5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包装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中级法院,请求撤销原判。市中院受理此案后,立即将该案的特殊情况上报省高院。省高院又就此案涉及的问题,专门向最高法院作了请示。最高法院对此复函: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最高院复函,市中院结合该案实际情况,主持调解,最终,丁某家属和包装公司自愿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编辑 小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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