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间人”被判无期徒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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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8日10:09 每日新报 | |||||||||
为毒贩介绍买主欲收取介绍费张然李丽华 新报讯【记者张然实习生李丽华】本市男子贾某因贩卖毒品,日前被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为其介绍买主,并欲收取介绍费的被告人徐某亦被一中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查明, 2003年12月13日,被告人徐某与被告人贾某预谋“由贾某获取毒品,后经徐某介绍,向吸毒人员翟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同年 12月14日晚8时许,被告人徐某带被告人贾某到本市和平区某美足院,向翟某提供毒品海洛因样品,并约定“以每克240元的价格购买海洛因100克,于次日中午交易。被告人徐某可从翟某处获取介绍费”。 2003年 12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贾某在徐某的带领下,携带毒品海洛因86.73克再次到某美足院与翟某进行交易,并获毒资2万元。被告人徐某因故离开交易现场。 后被告人贾某被当场抓获,警方当场将毒品海洛因及2万元毒资收缴。当晚,被告人徐某返回美足院欲取介绍费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当庭质证,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贾某是否有贩卖毒品的行为。合议庭认为,被告人贾某否认曾贩卖毒品,并辩解公安人员从其身上搜出的人民币2万元是通过徐某找到翟某借的,准备做生意。而对其辩解,徐某、翟某均予以否认,且均能证实其贩卖海洛因的事实。另一个争议焦点是,被告人徐某是否与翟某一起配合公安机关工作抓获贩毒人员贾某。合议庭认为,证人翟某的证言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均证实被告人徐某并非配合公安机关工作。且被告人徐某对其为获取好处费介绍贩卖毒品海洛因的事实在公安机关有多次供述,并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其贩卖毒品的行为予以认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