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说法每日开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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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8日10:09 每日新报 | |||||||||
今日主评人:姚欢庆教授 专家档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职研究人员,在职法律硕士教材编委,中国民商法律网负责人。
姚欢庆教授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在实际生活中因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解除合同亦在所难免。解除合同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三种情形:首先就是当事人协商解除;其次是当事人没有经过协商或不同意协商的则要看合同约定;第三种情形就是《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法定情形,即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新报记者王京涛整理 | |||||||||